明说、欧洲发明说、阿拉伯发明说到印度乃至其他国家发明说,不一而足。近代西方更是一度将火『药』发明的桂冠直接戴在13世纪英国人罗吉尔·培根和14世纪德国传奇僧人施瓦茨等“有名有姓”的人物头上。
更让人气短与不平的是,将火『药』发明权最早拱手让人的,不仅是中国人自己,而且还不是在自信心跌落的近代。
1487年,即明朝中期,丘濬在《大学衍义补》一书中率先给出了“火『药』自外夷来”的说法。丘濬认为,中国自古缺乏制造火『药』的原材料,同时也没有对应的文献记载为支撑,因此火『药』必当传自外邦。明末清初的方以智在《物理小识》一书中,也持有同样的观点。两人尽管时隔近180年,但对火『药』史考证的“结论”及其方法对后世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。鸦片战争后,中国人的自信心跌落,加之西方日渐强势的话语霸权,使得火『药』发明权一度与中国渐行渐远。
之所以造成这种“怪相”,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丘、方二人将火『药』史与火器史“拉郎配”式的研究范式。他们认为,火器是火『药』的主要载体,对火器史的文献追溯便成为探究火『药』起源的关键。基于这种逻辑,丘濬却认为中国古来传说的火器不过是抛石机械或一般的纵火装备,并非真正的火器,与火『药』毫不沾边,故而火『药』只能是外来之物。方以智虽从唐代文献中查到“火树银花”之说,并推测“烟火”中应已使用火『药』,但拘于火器与火『药』一体的“捆绑”范式,依然接受了“烟火亦由外夷来”之说。
自丘、方二人始,经清代陈元龙、赵翼、梁章钜,到民国陆懋德、李乔苹等
第193章 火炮!(4/8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