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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凶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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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那张给我。”

    “哦?哦!”小姑娘说,“把您写的还您是吧?”

    “不是。”季蒙看着这个小姑娘,心想可真够笨的,“把那位先生写的给我。”

    “……”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——之后没过几天,老牌国企的那个案子,终于开庭了。

    对方律师一上来就说:“此案的诉讼主体错误。XX粮厂与这些工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,而只是一种劳务关系,劳动法并不适用。工人们只是由XX劳务公司派遣到XX粮厂去工作而已,这里有证据显示,档案还依然在XX劳务公司。既然不是劳动关系,工人只是被派遣过去,那自然就没有理由支付补偿金。”

    认为诉讼主体错误,是此案案件的常用方式。

    刘仕诚定了定神,说:“是劳动关系,还是劳务关系,并不看档案在哪里,而要分析是否存在隶属关系、如何管理等等。原告的确是由XX劳务公司安排进入XX粮厂工作的,但是,XX劳务公司在这里只起到了一个中介作用。我们坚持双方是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。首先,我们认为,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隶属关系,确实有着某种程度的管理与服从。比如,工人需要考勤、还有业绩指标,这都是劳务关系所不应该具有的。在劳务关系中,工人应该更加自由。我这里有几份详细的考勤记录和业绩记录,可以证明这种隶属关系。其次,XX粮厂向每个工人发放了‘工作证’等等证件,这就是等于承认了公司职工的身份,否则。第三,工人入职的时候,填写了‘报名表’。报名表上的信息可以显示,这是工作招用。第四,工人工资也由XX粮厂直接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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