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

是谁杀了我?(np)

首页
关灯
护眼
字体:
抄袭一事时间线整理以及个人诉求
   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
后,就必须为做出的事负责。

    事已至此,辩驳已无意义。

    由于我方关于对您的回应已达两万多字,因此本文后,我将不再发表对娇养一书及作者任何有关回应的新章,重新回到文章创作。

    此文永不删除,如有后续发展,我将进行补充。

    (附录: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—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十八岁以上,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,且无精神疾病的公民。)

    (如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未满十六周岁或存在精神疾病,我将更改此条论据。转而以当地法律,未成年人法或特殊人群相关法律提出倡议)

    此致

    敬礼!
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