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触手而即的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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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章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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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我当事人奋起反抗后,持刀划开我当事人左肩,造成了我当事人流血昏迷。现针对寒勋明这一恶劣行为,我方认为,他已构成强奸未遂罪和故意伤人罪。”

    “被告,你是否承认这一公诉事实?”

    寒勋明委派的代理律师说到“我方不否认这一公诉事实,但是我当事人在8年前曾经历了一场重大车祸,也正是这场车祸,使寒勋明左手手指多处粉碎性骨折,在经历了漫长的治疗后,寒勋明已经倾家荡产,但是手指仍为保住。”

    说着举起寒勋明的左手,听众席上也是一片哗然。

    “正是这场车祸及其失去左手的变故,使我当事人心理受到极大冲击,导致精神出现了异常。而就在其后,妻子与他离婚,使他的精神问题进一步加重。因此,我方认为我当事人是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做出的举动,我主张寒勋明无罪。”

    “被告,口说无凭,你是否有经法定程序鉴定。”

    “当然,这是我方当事人的《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》

    “是否方便读一下《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》

    “当然。”

    “五、审查意见根据(国际)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,寒勋明属于偏执型精神人格障碍患者。”

    “这与寒勋明27岁时受到车祸,左手截肢,妻子离婚有重大关系。”

    “综上,寒勋明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。”

    “《意见书》中只是说到寒勋明为偏执型精神人格患者,且寒勋明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。因此,被告律师并没有充分证据论证,寒勋明在绑架我方当事人周珊珊时处于神志不清状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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