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淫辱优等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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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1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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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合起来加以利用,那么即使是最顽固的罪犯到头来也会坦白招供。
    学者估计,在美国约有42%到55%的嫌犯都是在审讯时认罪的。
    警方审讯并非总是都是这么复杂。
    直到20世纪初期,在美国,刑讯逼供还是一种广为接受(即便是不合法的)的做法。
    只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,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,那么警方通过“酷刑逼供。”(不给食物和水、用强光照射、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,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)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。
    不过,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,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。
    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,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。
    在布朗(Brown)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,最高法院抛出一份“自愿。”供词,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。
    法院的裁决很清楚: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。
    到了20世纪50年代,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,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,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: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、不允许他睡觉、进食、饮水或者上厕所、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,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。
    1966年,米兰达(Miranda)诉亚利桑那州一案被上诉到最高法院,使逼供的警察审讯方法再次受到重击。
    埃内斯托?米兰达(E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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