计有199名议员,其中包括20名来自全国各宗教团体的灵职阁员、89名民选阁员和90名非选举产生的钦选阁员。其中民选议员根据党派更迭而流动,钦定议员为终身任职,灵职议员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。
在立宪之初《钦定宪法》便指出资政院有权驳回议政院的所有法令,但是这一权力在随后很快就缩水,并且受到了院章的严格限制。
不过在实际操作中,这一权力在大多数时候还是有效的,议政院的法令并不能不经过资政院直接呈请御批,资政院仍然能够通过延宕性否决(可将议政院通过之法令在资政院搁置三到十二个月不等)来迫使议政院撤回部分法令。
在建院之初,资政院也曾经试图从大理寺处争取过司法职能,但是在“寺院之争”失败之后资政院最终只能行使有限(实际上是全部)的立法权。
资政院的议员来源正如上文所述,分为三个部分,分别被称为:民选阁员、钦选阁员、灵职阁员。
起初,民选阁员由各省地方选出两倍于定额人数者(即要求5人,则选举10人),交给地方政府,由地方政府指派前往开封任职,其中多为各地有名望的乡绅或者是实业家。
而在后来政党政治逐渐成型之后,民选阁员的选举则采用了多数制的办法,即获得大选的党派能够获得资政院民选议员的全部席位。获胜的党派将可以由其全权指派89名议员进入资政院而不受谕令干涉;联合获选党派则根据各党派登记在案之党员数量来分配席位。
这一办法最初因为监管不力而发生了非常恶劣的丑闻,皇帝也经常借用这一渠道干涉资政院的组成。
钦选阁员一共
第905章 体制(2/4)